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的劳工签订合同,将劳动者分配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用工模式。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不同,劳务派遣员工并非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出现用工方面的问题时,劳动者需与劳动派遣公司协商解决。
劳务派遣就是指劳务派遣机构跟派遣的劳工签订合同,在确定用工单位后,把劳动者分配到用工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劳力服务后,用工单位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然后劳务派遣机构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模式。劳动派遣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如果出现了用工方面的问题,是劳动者跟劳动派遣公司去协商的。
劳务派遣工的定义与性质
(一)在现行的企业用工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劳务派遣工,其性质和特点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而是用工单位临时(不得超过6个月)租赁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二)劳务派遣也有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赁等,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引进开发的新的人才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或自身工作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动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则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同时对员工提供人事行政、劳资福利、后勤保障等综合配套服务。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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