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劳务派遣工转正限制
时间:2023-07-03 21:04:45 1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被派遣劳务者本身就是正式员工,只不过被派遣劳务者和劳务派遣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而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去工作的单位)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其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最后,如果被派遣劳务者想要和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这个需要双方协商,同时被派遣劳务者还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工对岗位有什么区别

第一:工作性质的差别。劳务派遣员工是原单位根据自己单位的工作性质,把自己单位中的一部分业务,外派给其他公司去做。

而劳务派遣员工主要就是承担这类的工作,比如:清洁业务、包装、拆卸业务等,这些都是可以外包的业务!劳务派遣员主要是承担比较繁重的体力劳动。而合同工是由单位招聘过来的员工,并且签署劳动合同的成为合同工,他们一般从事管理、技术等岗位!

第二:用工关系的差别。

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再由他们统一管理派送到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的一些工作形式。他们的工资、社保都是由劳务公司进行承担,用人单位是不管这些的!合同工是直接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他们的工资、社保、工作都是属于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使用上的区别。劳务派遣工他们的工作都比较的有局限性,对于提拔、使用都是由劳务公司进行管理的,而用人单位跟劳务派遣工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不会跟他们签订任何合同,也不会去调动他们的工作岗位。合同工属于公司正式员工,工作调动、考核、提拔等单位都是由权利进行的,也可以根据规定解除或者续签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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