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呈请搜报告书是承办案件的单位为了搜集犯罪证据,获犯罪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其他证据的人的身
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对,而依法制作的报请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它是填发搜证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搜查与检查有什么区别?
1、对象不同
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证与无证问题
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
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
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方可。
由此可见,刑诉法检查这主要是针对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的,如果说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时候,工作人员也必须先取得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在当事人拒绝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检查。检查的对象如果是属于妇女的身体的话,必须有女侦查人员或者是医师才能够进行的,对检查的结果和过程要汇总成笔录的。
《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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