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搜查条款是几条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才是关于搜查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二、刑事案件中搜查有哪些要求?
刑事案件中搜查有下列要求: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3.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三、搜查证的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6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