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盖好了,开发商交房了,但是业主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收房。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问题。你想支付物业费吗??这个问题并不是个别业主的问题,而是很多人都存有的疑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缴纳物业服务费。这种情况是指建设单位未按正常程序出售或通知业主收房,或因商品房出售人原因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因买受人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未收房而未享受物业服务,因此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一规定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期。之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的责任导致业主无法收回房屋,业主此时不需要支付物业费。如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则需承担物业费。
买房子过来70年产权就不是自己的了吗
买了房子产权70年,七十年过后房子仍然是自己的。这个70年指的是土地的使用年限,在我国70年的使用年限是住宅用地的年限,等这个年限到了后会有部门来评估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能继续使用,如果能使用的话建筑物的产权人只需要缴纳些土地出让金就可以继续使用了,如果评估建筑物不能使用的话就会回收土地并赔偿产权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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