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修路导致征占居民祖坟土地的,按照土地征用的相关标准给予补偿,但也应本着尊重社会公德和中华传统风俗,适当给予补偿。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各地情况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动迁费用来进行确定。
我们确定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是将坟墓迁出的包干费用,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补偿,物质方面的赔偿是拆迁、重置坟墓的费用及对坟墓所占区域使用权的补偿费用,精神方面补偿是迁坟对后人精神造成损害的补偿,则迁坟剩余款项应该在坟主全部后人中进行分配。
附2015年农村坟墓搬迁补偿标准(征收标准)
目前,关于坟地搬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一般补偿标准是几千元。以瓮安县为例,坟墓搬迁补偿标准:1.坟墓补偿标准:有碑料石坟2000元/座(双坟3000元/座)、有碑毛石坟1800元/座(双坟2500元/座)、有碑土坟1600元/座(双坟2400元/座)、无碑毛石坟1600元/座、无碑土堆坟1500元/座。2.搬迁坟墓墓地补偿:每座搬迁的坟墓按1980元/穴补助墓地。扩展资料:其他奖励:公告之日起20日内迁出安葬完毕的按照补偿标准第1条100%予以奖励,20日-30日迁出安葬完毕的按补偿标准第1条80%奖励,30日-40日迁出安葬完毕的按补偿标准第1条50%奖励,超出40日不予奖励,并依法强制迁出。迁入公墓:根据《瓮安县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搬迁的坟墓一律进入公墓安葬,坟主可选择以下公墓安葬。1.雍阳街道办事处三脚坡海福园公墓、瓮水街道办事处水源山公墓。其它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3.若迁葬的尸骨需火化的、火化费由政府承担,其它相关手续费用由坟主自行办理、自行承担。公墓墓地费由坟主自行承担。4.选择经营性墓地迁葬的除按规定享受的补贴项目外、所产生的其它费用由坟主自行承担,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由坟主自行办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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