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一:正确确认共同参与人是否是共同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共同参与人才能对共同的犯罪结果负责,或者进行主、从犯等的划分,做到罚当其罪;如果不能认定共同犯罪,共同参与人就应当各负其责,有的可能还不构成犯罪。原则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就在于: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观上,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原则三:罪责相适应原则。
一、胁从犯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胁从犯的构成特征如下:
1、主观上,虽然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但从内心来看,行为人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而参与共同犯罪;
2、虽然客观上行为人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其犯罪行为相对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的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下情形不构成胁从犯:当行为人被外力强迫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时,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能犯罪,不构成犯罪,不构成从犯;对于先是被迫参与,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得定胁从犯。
二、胁从犯的认定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认定为胁从犯;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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