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伤残评定标准
时间:2023-06-05 19:50:19 1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工伤十级伤残评定标准

(一)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二)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sp2;;

(三)全身瘢痕面积<5%,但≥1%;

(四)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五)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六)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sp2;以上);

(七)手背植皮面积>50cm&sp2;,并有明显瘢痕;

(八)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九)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十)足背植皮面积>100cm&sp2;;

(十一)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十二)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十三)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十四)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十五)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十六)双眼矫正视力≤0.8;

(十七)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十八)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十九)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二十)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二十一)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二十二)晶状体部分脱位;

(二十三)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二十四)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二十五)外伤性瞳孔放大;

(二十六)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二十七)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二十八)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二十九)铬鼻病(无症状者);

(三十)嗅觉丧失;

(三十一)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三十二)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三十三)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三十四)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三十五)鼻中隔穿孔;

(三十六)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三十七)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三十八)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三十九)乳腺修补术后;

(四十)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四十一)慢性轻度磷中毒;

(四十二)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四十三)井下工人滑囊炎;

(四十四)减压性骨坏死I期;

(四十五)一度牙酸蚀病;

(四十六)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工伤赔付的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地方规定标准×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为地方规定标准×人数×天。

(三)辅助器具费用

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为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八)发生工亡的,则涉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工伤伤残鉴定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一)提出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提交相关材料。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专家进行鉴定。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五)出具鉴定结果。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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