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正在试点资产证券化的银行。
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必“如临大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吴显亭近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透露,国务院已经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扩大试点,人民银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方案。对此,坊间议论颇多,认为此举是又一轮圈钱的开始,甚至担忧酿成资产泡沫,让市场和中小投资者承担更多风险,而对实体经济只能是揠苗助长。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银行信贷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中小企业的过程。我国在美债危机之前就已经开始试点,但美债危机爆发后,这一衍生品交易便被全球诟病,试点一度停滞。
分析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并非洪水猛兽,继续扩大试点既有利于我国在金融创新领域继续探索,又为融资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
从商业银行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显然是利好。首先,这是调整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一种手段。银行可以调整资产的地区和行业结构,使资产分布更趋合理;可以将中小企业融资的压力。其次,可以扩大商业银行融资渠道。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回收资金,再根据市场情况开拓新的贷款市场。再者,银行可以创新出中间业务收益,不再单纯依赖存贷差。通过为证券化资产继续提供管理和服务等中间业务,银行可以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
从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角度看,这一试点也能降低融资难度和信贷门槛。2008年10月,人民银行曾试点批准浙商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6.96亿元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被视为趟开了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提高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路子。
当然,业内对此颇为担忧也在情理之中。美债危机的爆发,究其因,是信贷资产过度证券化,加之缺乏监管,从而导致全球陷入泥淖。经济发达、监管严格的美国尚难以控制住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中国在贷款措施还不完备的情况下能否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成为考验央行的一大课题。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在2011第五届中国银行家高峰论坛上论述说,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这20年的去监管化进程,是这次大危机的重要的一个基础;美国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过度自由化,缺乏监管,而国内则是金融过度压抑。在监管平衡点上,国内监管应更偏向谨慎和保守。
过于稳健的监管固然不容易出问题,但客观理智地看待金融创新,并没有好或不好的交易手段,只有好或不好的监管制度。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和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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