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过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无明确规定“父债子偿”之条款。

因为作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双方,均应为特定人士。
虽然某位父母或许因其特定身份而欠下债务,但是他们的子女,尽管拥有着血亲关系,却并非是同等意义上的债务人,自然也就无法负起偿还债务的相应义务。
因此,我们有必要强调,父债子还这种说法缺乏充分的法律根据。
然而,若父母不幸辞世后留下了债务,那么作为继承人的子女则需依法承担起以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