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具体表现为头脑极重度损伤、面部重度毁容、全胰切除、小肠切除9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等。一级工伤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27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每个月90%工资的伤残津贴。
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mol/L,8mg/dL.。《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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