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形式,依法设立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本市各村委会、居委会一般都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2)联合调解委员会,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调委会组成的联合调解组织。
(3)专门调解组织,即针对专门的人群设立的调解组织。
如大型集贸市场调委会、外来人口调委会等。
(4)社区矛盾调解中心。
它是在街道、乡、镇一级设立的,为本社区发生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社区群众性调解组织。这是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调解组织形式,本市部分街道、乡、镇已经设立,它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街道、乡、镇司法行政部门。
一、引发赡养纠纷的原因
近年来,我乡赡养纠纷时有发生,上述就是经司法所成功调解的一起的赡养纠纷。引发赡养纠纷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子女夫妻矛盾引发赡养纠纷,经济困难引发赡养纠纷等。上述案例是一起因分家产引发的赡养纠纷。多子女家庭,由于多种原因在父母分家时所得的财产各不相同,往往由此诱发赡养纠纷的发生。对于此类纠纷的调解。首先教育子女,分家析产和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决不能以分家析产不公来对抗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年幼时被父母遗弃而由他人抚养成人的,或者子女患有弱智、精神病等法定疾病可免除赡养义务,除此都不是免除义务的理由;其次,要教育子女,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完全可以自由处分,与子女应负的赡养义务没有关系;第三,要说服子女,尽管父母可能在财产的处理上有失公平,那也是由多种原因,受客观条件的影响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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