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属间的收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亲属之间的收养需满足的条件有: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二、收养需要哪些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
4.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登记,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5.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应附乙肝五项化验单据;
6.银行存款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按规定,收养孤儿一般应在孩子所在地民政部门办手续;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三、收养的特征有哪些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n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n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n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n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n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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