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处理,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措施的功能有哪些
(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实现程序保障功能
取保候审同拘传、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措施一样,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的由不同程度的限制、制约,从程序上排除诉讼干扰,进而保障了诉讼顺利进行。今年以来,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积极配合讯问工作,保证了整个诉讼过程的畅通。
(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实现人权保障功能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看守所内,其人身自由和活动空间较大,有更多的机会和条件同律师见面、会谈,发现新证据,为辩护作好充分准备。因此,取保候审制度在不妨碍或破坏诉讼程序的情况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更多方便,体现出刑事法治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权保障思想。由此可见,取保候审制度兼顾强制和人道两性将会慢慢地被司法实践所广泛采用。这也是今年较去年更多采取取保候审的原因之一。
(三)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益功能
取保候审反映出行为危害性不大与强制力度缓和相适应的思想,体现了司法公正。因而,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能采取逮捕或拘传等强制措施,否则畸轻畸重,显示公正。此外,取保候审还体现出诉讼效益的价值取向。通过取保可缓解羁押场所的负担,一定程度上减少羁押场所人、财、物的投入,实现诉讼经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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