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拆迁过还能享受集体土地拆迁吗
若已初次享受过拆迁补偿的相关优待,那么在今后进行二度拆迁时,仍然能享有相应的拆迁赔偿权益。
此问题还需依据当地的政策进行更为精准的判断和分析。
鉴于政策具有极强的地域特性和时效性,因此建议再次详细了解当地政策的具体情况。
假设当地政策明确规定不得再次享受相关福利,那么在首次享受过后,便无法享受第二次的拆迁补偿权益。
此时您不妨寻求当地政府相关机构的权威解答与指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拆迁如果不签字会被强拆吗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拆迁时,若被拆迁者未签订书面协议,则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然而若
(1)被拆迁人在法定时效内提出,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维权,那么则不应实施强制拆迁,否则将构成非法强行拆迁。
(2)如单方面不签订协议,但未在法定时效内通过采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且仍坚决拒绝搬迁的情况下,政府部门经依法核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n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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