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两次退回侦查最后有什么结果
在刑事案件中,当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若认为证据不足或需要补充侦查,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1.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决定通常意味着犯罪事实不成立或相关证据不完备,此时不可以进行批捕或审查起诉处理。这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二、退回侦查程序和期限规定
退回侦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发现需要补充侦查,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通知书;
2.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并将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补充侦查结果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关于退回侦查的期限,法律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且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同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期限内也有权决定自行侦查或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侦查。
三、退回侦查后的决定及影响
经过两次退回侦查后,人民检察院将根据补充侦查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
1.如果认为证据仍然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认为证据已经充分或符合起诉条件,将依法提起公诉。
(1)如果决定不起诉,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不再面临刑事追究;
(2)如果决定提起公诉,那么案件将进入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将接受法院的审判。
2.这一决定也将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的影响,反映了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断和把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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