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四)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六)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七)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八)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一、盐城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什么要求
根据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无自有住房支付房租的;
(六)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装潢的;
(八)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九)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十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
(十三)工作调动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
(十四)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
(十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内肿瘤开­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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