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对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属于职工和用人单位可以自由协商处分的范围。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些劳动者尤其需要清楚“自愿放弃社保”的违法侵权属性,该拒签的拒签,该举报的举报,该维权的维权。劳动监察部门也需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增强一些劳动者和一些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检查摸排劳动侵权线索,用行政手段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履行社保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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