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并非解除婚姻关系的必然要件,在法律上并未设定严格的时间限制来决定是否达到可以提出离婚申请的条件。
换句话说,只要有任何一方当事人觉得与其配偶无法继续维系共同生活时,均可向法庭申请离婚,无需过度依赖于是否已经处于分居状态。
分居与否并不影响离婚请求的合法性,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进行协议离婚,也享有提起诉讼离婚的权利。
然而,若选择通过法庭诉讼裁决离婚的话,仅当法院确认并且确认夫妻间的情感关系已彻底破裂后,方可做出离婚判决。
尽管分居并非解除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但若是以法院诉讼方式解决离婚问题,假设当事人因感情纠葛而开始分居,且该分居状态持续达到两年以上的长度,那么这将被视为证明夫妻之间情感破裂的重要证据之一,在此情况下,若经过法院倾力调解仍无法达成合解,法庭将会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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