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分居并非法定的自动离婚途径,因此针对相关情形,无论是哪一方均需发起特定的申请或者提起诉讼自行解决。
关于被传为“分居两年即可离婚”的说法,其前提乃是在确认双方感情已经受到严重损害并且经过调解仍然无果的情况之下使用,此种状况下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具体要求:
首先,分居者必须因为情感方面的问题不得不进行分离;
其次,分居行为必须持续并且时长达到两年以上;
再者,夫妇之间有确切的事实显示彼此不再履行婚姻生活中的性生活义务;
最后,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证实夫妻之间确实存在着这种已经持续了两年的分居状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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