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精神
时间:2023-04-22 11:41:25 3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罪刑法定原则真正成为刑法基本原则的标志,是两百年前由近代刑法之父费尔巴哈以三句拉丁文字这种格言形式所表达的脍炙人口的法律术语,即:无法律则无犯罪;无法律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两百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罪刑法定原则也派生出了许多从属原则,如,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有的还进一步提出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等。但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尽管由于语言习惯、立法技术等原因,在语句或修辞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内容仍然体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发展到如今,从未背离过无法--无罪--无刑的基本内容,也从未放弃过以限制刑罚权,防止司法擅断,保障个人自由的本质精神。正因为如此,它才顺应了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的发展趋势,经历住了时间的考验,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并为社会制度不同的当代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乃至宪法所明文规定。

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略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表述分为两层含义。其中,后一部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相一致;但在这一部分之前,还规定了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基本涵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是否已失去了以限制刑罚权,防止司法擅断,保障个人自由的本质精神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从立法精神来看,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在刑法中确立法治精神。罪刑法定原则划定了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权利的界限,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其派生出来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立法权进行限制;另一方面,是禁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司法权进行限制,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不得超越职权进行刑事追究。这虽然使刑法的调整范围受到了限制,造成一些刑法没有规定但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能得不到追究,但从国家法治原则的要求,以及刑罚的人权保障机能上讲,这是必须付出也是值得付出的代价。应当看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民主法制的全面发展,公正执法、保障人权的观念正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但在现实生活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侵犯公民的自由与权利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在一些司法人员的观念中,有罪推定,宁左勿右的思想还很严重,并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障碍。罪刑法定原则之所以为人们广泛接受,并最终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关键在于其所具有的限制司法权滥用和保障人权的本质精神。实践证明,只有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恪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精神,才能促进立法完备、强化执法观念、提高司法水平、强化法治意识,促进我国民主法制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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