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为:
(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
(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利用土地级差效应,获得土地出让金;
(2)由企业进行建设经营政府授权的特别项目,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T方式;
(3)政府将业已建成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企业,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企业再无偿转让给政府的TOT方式;
(4)由企业建设经由政府授予的特别项目,财政给予补贴,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ST方式:
(5)政府把具有商机的盈利项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项目“捆绑”在一起,企业通过比较利益,进行自行开发和还款的项目;
(6)由政府授权一些大型国有公司,对特别项目实施融资租赁。
(四)非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具体表现为:
(1)通过有关投资信托公司,采用集合信托方式向社会投资者筹资,获得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对一些公用事业企业进行包装上市,由这些企业从资本市场筹资的方式;
(3)政府出让部分公用事业股权而获得的用于该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建设和改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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