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民宗委《关于加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关于加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民宗委
(2001年1月5日)
为加强我省民族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合理保护、利用民族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资源,促进民族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族村镇是指历史比较悠久、建筑具有特点、文化具有特色、生态环境好、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民族保护村寨(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和历史文化名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民族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省、地(州、市)、县(市、区)、民族村镇所在地的乡(镇)的建设、文化、民族主管部门应按相应的职责承担民族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民族村镇规划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组织编制,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要贯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民族村镇的规划应由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和公用基础设计项目的设计,由持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按等级、范围承担设计任务。总体规划和建设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并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技术规定。民族村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详细规划,须提交省民族村镇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村寨建设规划,须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民族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的各项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施工。如需变更,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由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按等级、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四、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重点民族村镇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省、地(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民族村镇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项目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负责人,层层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负责。
五、各地要根据民族村镇总体规划,制定保护措施,保护好民族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资源,做到现有民族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在历史文化名乡(镇)文物保护单位密集的区域和具有典型意义的文化传统街区应确定重点保护区,民族村镇中的历史建筑物和具有代表性的民居应挂牌登记,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制定保护措施。
六、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民族村镇建设资金,加大民族村镇建设的投资力度。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的民族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主要用于民族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和对文物、环境的保护。乡(镇)的“三提五统”收入中也应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民族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和文物、环境的保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级财政补助的民族村镇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省有关部门补助民族村镇的资金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下发资金计划,拨付资金。省民族村镇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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