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作为欠款证据是否充分
时间:2023-11-11 12:14:14 3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录音作为欠款证据是否充分

录音可以作为欠款的证据,但是一般不能达到充分的标准,因为证据充分一般需要满足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可以得到合理的排除等条件。因此,仅有录音证据可能达不到充分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录音证据需要具备哪些要素

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但是诉讼活动中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特性才能作为证据:

1.客观真实性,对于电子证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一般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才能被认定;

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这些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在非私人场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三、手机录音证据怎么提交法庭

1.通话录音以刻录进光盘的形式提交给法院,开庭时拿手机当庭核验原始记录。

司法实践中,是在举证期内通过刻录进光盘将光盘提交给法院,然后在开庭时打开手机里面的录音原件给法官核对原始的录音记录。

2.提交通话录音光盘时,需要同时将录音内容转化为文字材料提交法院。

虽然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提交录音同时需要附上文字版本,但作为证据提供方,目的也是为了法官能更好的审查并采信证据。如果有附上文字版本法官在最初时对着听一遍录音,确认录音内容跟文字版本内容一样,之后就不用再反复打开录音。

3.通过辅助证据证明手机号机主信息。

4.申请法院向通信公司调取手机号机主信息。

申请法院向通信公司调取该信息,是为了防止出现证明不了录音对象身份而证据不予采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n(一)当事人的陈述;\n(二)书证;\n(三)物证;\n(四)视听资料;\n(五)电子数据;\n(六)证人证言;\n(七)鉴定意见;\n(八)勘验笔录。\n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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