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欠条丢失录音是否能作为证据
借贷欠条丢失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没有证据可以找相关的证人来证明借贷事实、事后通过录音获取证据、与对方协商订立还款协议来进行讨债。司法实践中,所以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也具有证明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欠条不还钱怎么处理
欠条不还钱的处理是可以先协商,无法协商的,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胜诉且判决生效后,对方仍然不还钱,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三、别人欠钱欠条怎么打
别人欠钱打欠条要写明下列内容:
1.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
2.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如果约定利息的,利息不得超过当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3.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有私章的也可以加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n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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