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之后与亲父母有关系吗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以看出,收养的法律效力有两个方面:一是成立新的法律关系,二是解除旧的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收养之后可以更改姓氏吗
收养之后可以改姓。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三、收养之后生父母可以要回小孩吗
收养小孩后孩子的母亲可以要回孩子,但必须支付相应的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从这一法律规定中看出。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并没有做出禁止的规定。只强调了,“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由此可见,生父母是可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允许生父母主动解除收养关系。它体现在法律对被收养人法律保护。同时,也规定了生父母对养父母支付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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