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开设赌场的行为中,仅仅只是收取金钱的角色能否被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这需要我们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全面地分析解读。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开设赌场罪行的人员中,有人只是负责收获金钱,却并未深度参与到组织、策划、经营管理这样的核心活动中去,那么他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相对较小,有可能会被视为从犯。
但是,如果某人仅仅是收取金钱的动作,却对赌场的开设与正常运作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支持或推动力,那么他的身份就未必能够被认定为从犯。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才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对于这些从犯,法律规定应该给予他们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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