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出借方知晓或者理应知晓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诸如赌博等非法活动时,仍继续向其提供资金支持,那么此类民间借贷协议便会被视为无效。
因此,若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晓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活动,那么该笔借款的相关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倘若出借人对借款用途毫不知情,而借款人却实际将借款用于赌博,那么出借人可能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原因在于赌博行为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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