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面积建房罚款标准如下:
1、宅基地面积超出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不收取费用;
2、宅基地面积超出20-7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的标准收取;
3、宅基地面积超出标准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
4、农村建房总面积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宅基地超标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对于总面积严重超标的,对多出的宅基地予以回收处理。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什么
1、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3、农村建房应满足如下的退缩要求:
(1)退缩水库边≥50米;退缩河涌、池塘边≥20米;
(2)退缩村道边线≥30米,退缩乡(街)道边线≥50米;退缩县道边线≥100米;退缩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边线≥200米;
(3)同时应满足《增城市建筑物退让规划管理规定》和其它城乡规划的要求;
(4)房屋之间的前后距离不小于10米,房屋之间的左右横向间距不小于4.5米,房屋只允许在屋前外挑,阳台挑出不超过1.5米。
4、农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关退缩规定的;
(3)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
二、宅基地测量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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