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以这是我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娘家享受了40平方米的
前夫以“这是我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娘家享受了40平方米的安置权益,这40平方米的安置权益应该分给我一半”;但女方却认为“这40平方米安置权益是基于我的特殊村民身份获得的,这个权益属于我的个人财产”。近日,常州法院判决这40平方米安置权益属女方个人财产,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常州妇女王某及父母意外收到常州新北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王某看到内容才知道:前夫李某将她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要拆迁房屋差价款44000元。据介绍,王某和李某在2002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王某户口一直在娘家。2002年11月王某父亲与常州新北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订立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一份,将王某父亲的房屋进行拆迁,王某父亲选择以产权调换统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安置人员为王某、王某父母等六人。也就是说,王某享有40平方米的安置权益,现在这40平方米由王某父母享有。王某的户口直至2005年3月才迁到李某家。李某与王某后经法院判决离婚。
“2002年的拆迁安置是按照户口来确定的,虽然当时我们结婚了,但我的户口在娘家,我自然享受了40平方米的安置权益。这与他没有关系。”王某在法庭上认为李某的要求纯属无稽之谈,“这40平方米的安置权益是基于我的特殊的村民身份获得的,且该权益在婚前即已确定可得,这个权益属于我的个人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本案中,王某享受的40平方米的安置权益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其是基于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特殊身份获得的,该权益专属于被安置对象本人,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常州新北法院近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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