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乃是申请办理登记离婚(协议离婚)过程中所必需的核心文件之一。
为确保其具备充分的内容,建议在书写离婚协议书时,务必涵盖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必须明确登记离婚乃是双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真实意愿表达;
其次,需明确子女将与哪一方共同生活,而对于未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则应当详细规定其对子女抚养所需承担的费用、支付的具体方式以及期限等相关事宜;
再次,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建议尽可能提供详尽的清单以供参考;
此外,还需明确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的分配;
再者,对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享有的探望权实施的具体方式以及另一方对此所负有的协助义务也需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最后,还有其他需要在协议中加以明确的事项,如双方当事人的签名以及签署日期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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