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地产,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对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但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以抵押人本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全部房地产均为抵押财产,抵押物变卖时,其他共有人员负连带责任,在以变卖款偿还债务后,其他共有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
一、什么是抵押登记手续
(一)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三)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1)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2)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1)身份证明;
(2)《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3)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4)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四)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五)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六)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二、抵押权不成立的情形
(一)无权擅抵行为。
抵押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其所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是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否则,抵押行为就无效。如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向银行贷款,自己又无财产可供抵押,就采取欺瞒手段向他人借产权证书或价值高的物品设定抵押。这种无权擅抵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严重地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抵押行为无效。
(二)共产私抵行为。
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全体共有人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使用、处分或支配。如果抵押人以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如以按份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属抵押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这是由于有的共有财产(如房地产、存款单)的产权证书、单据暂由某共有人保管,保管人若利用便利条件,以共有财产作抵押时,就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以共同财产私自抵押的行为即无效。
(三)一物多抵行为。
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定抵押的部分再行抵押的行为,这种以一处财产作多头重复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用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未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但如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有效,清偿时按抵押的先后顺序受偿。
(四)多债一抵行为。
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同时也剥夺了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即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应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
三、贷款相关拓展: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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