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营利性目的是否会侵犯著作权
刑法典第217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要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要素,而其它条文中又没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因而只有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才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而谋取利润的目的。含义上与以牟利为目的基本相同,可以通用。
我国刑法典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及303条,明确规定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要素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刑法典152条、175条、187条、228条和265条、326条、363条则规定以牟利为目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
除了直接销售以外,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均可认定为以盈利为目的
1,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
2,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3,通过信息网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益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
三、著作权的分类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含义是copy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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