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内容:2008年,已过而立之年的男孩在又一次进行手术后,再次将那家医院告上法庭。然而,由于他不能证明这一次手术与当年被植入不合格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因而法院在两审中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12日电:十几年前,一名19岁的男孩因患强直性脊柱炎到医院求医,被医生植入无柄自锁式人工髋关节。2006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这种人工关节尚未获得国家临床许可,属不合格产品。患者在起诉医院后,获得了相应赔偿。2008年,已过而立之年的男孩在又一次进行手术后,再次将那家医院告上法庭。然而,由于他不能证明这一次手术与当年被植入不合格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因而法院在两审中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1975年出生的宋某因为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于1994年12月、1995年2月在本市河西区一家医院进行了左右髋关节人工节面裹关节置换术,植入了无柄自锁式人工髋关节。2006年6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无柄自锁式人工髋关节为不合格产品的内幕。2006年8月,宋某就诊于山东省菏泽市立医院,经X线诊断书诊断,其右金属股骨头内螺丝钉中远端向下成角,考虑为螺丝钉中段断裂所致。随后,宋某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及的医院以及主刀医生因对其使用不合格产品,野蛮操作造成他身体的伤害进行经济赔偿。2007年6月,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决,判决对方对宋某进行了3万元的经济补偿。2008年5月,宋某在北京301医院又进行了右侧人工髋关节术。随后他又上诉到法庭,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其住院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逾25万元。
原审河西区人民法院和二审的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宋某与被告医院之间因施行手术而发生医疗纠纷,宋某被植入的人工关节为不合格产品,这些都已经经过法院判决书的确认。但是,被植入不合格产品与原告再次手术产生的经济费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才是本案的关键。法院在咨询相关专家后认为:宋某体内螺丝钉的断裂对人工髋关节的使用影响不大,而螺丝钉的断裂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宋某在使用人工髋关节十多年后出现松动是正常的。据此,宋某主张他在北京301医院进行手术,与第一次手术植入体内的不合格产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要求第二次手术医疗费用赔偿的诉请,证据不足,予以驳回。(文中人物为化名)(王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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