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T科技资讯网5月5日国际报道有消息传出美国联邦官员正在调查苹果要求开发者必须使用苹果程序开发工具的行为,这让CEO乔布斯写公开信批判AdobeFlash的举动更有脉络可循。
纽约邮报(TheNewYorkPost)的报道指出,美国司法部(DOJ)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正考虑调查苹果iPhone4.0软件开发者工具包(SDK)授权协议中的第3.3.1条款。
这个条款大致被解读为不容许AdobeFlash,条文如下:
3.3.1条—应用程序只能以苹果描述的方式使用DocmentedAPIs,而且不可以使用或呼叫(call)任何私人的APIs。由iPhoneOSWebKit引擎执行的应用程序,必须是原本用Objective-C、C、C++或JavaScript语言所写的,而唯有用C、C++和Objective-C所写的程序代码,才能编译和直接连结DocmentedAPIs(例如,通过中间转译或相容层或工具连结至DocmentedAPI的应用程序是不被容许的)。
联邦官员在详细检视这个条款后,仍可能决定不予追究;启动这些调查行动也许只是为了查明有没有必要提起反垄断告诉。不过,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当中,可能有一个机构会采取行动。
纽约邮报以往报道的纪录未必是准确无误的,何况这篇报道引述的是不具名的消息来源,但官方采取反垄断行动是合理的。苹果CEO乔布斯日前发表公开信对Flash的思考(ThoghtsonFlash),把Adobe的软件批评得似乎一无是处,特别是列举包括不稳定、不安全、不适用于iPhone和iPad等毛病后,我就一直有个疑问在脑中挥之不去。一言以蔽之,就是:乔布斯为什么要发长篇大论批评Flash?
乔布斯为什么要在网站上公告他对Flash的看法?有开发者向苹果抱怨第3.3.1条吗?Adobe是否因为反讥苹果不开放,而打赢了一场公关战?为什么乔布斯选在这个时候说明反对Flash的理由?
假设纽约邮报的报道正确,那么乔布斯发表对Flash的评论就更言之成理了:乔布斯在博客上发文批评Flash,其实是说给主管当局听的。他列举出Adobe软件有其局限的种种理由—其中有几点的确是难以反驳—同时也说明苹果订定3.3.1条款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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