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当在三日内,特殊情况下七日内提交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对于逃跑、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三十天。《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作出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往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但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案件,往往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天的时候提交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这种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不需要逮捕的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吗
不需要逮捕的刑事拘留期限是不可以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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