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种类与区别分别是怎样的
时间:2023-04-06 22:00:36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与联系:

1、先履行抗辩,要求是必须要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在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在一方没有履行时,另一方也可以拒绝履行。

3、不按抗辩权,指有先后顺序的履行中,先一方提供证明表示后一方有可能无法履行,所以拒绝先履行。

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先后顺序以及提起抗辩的主体,三种都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方式。

一、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依照规定互负债务,未按顺序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另一方履行前拒绝履行要求。当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的顺序。一方未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暂停履行。

二、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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