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旅游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登上了旅游汽车,去往双方约定的目的地,这时运输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旅游汽车公司应当保证安全、准时将旅游者送到目的地。中途发生事故的,属于旅游车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
跟团旅游半路汽车爆胎受伤游客起诉索赔八万
时间:昨日上午9:00
地点:南开区法院刑庭
案由:纠纷
女青年刘某跟随天津某旅行社组团赴塞北第一泉风景区旅游,途中因所乘汽车突然爆胎扎下路面,致刘某身体多处受伤。因此,刘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诉求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被告旅行社追加景区为第二被告。昨天上午,南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某诉称,2003年9月18日,她和朋友与被告签订旅游协议,9月20日,她们在被告的安排下在兴隆火车站乘汽车前往塞北第一泉风景区。当车行至东大桥处时,因汽车右前轮突然爆胎,致使她们乘坐的吉普车扎下路面,原告当即右臂骨折、额头裂伤。后经诊断,原告的右臂为粉碎性骨折,伤口长达8厘米,缝合了32针。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双方签订旅游合同时,被告已经为原告投保了旅游责任险,因此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处理,而保险赔偿中并不包括后期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并且被告在事发后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因此只同意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诉求,不认可原告诉求的精神抚慰金。第二被告同意旅行社的答辩意见。
庭审大约持续3个小时,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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