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除此之外,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还有三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一、无权代理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什么要求?
无权代理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要求是: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哪种情况下可代签合同撤销权
代签合同撤销权的情形是: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对方可以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因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受损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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