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如下:
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
2.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引起的撤销权;
3.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而引起的撤销权。
4.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5.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6.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7.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8.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二、撤销权的含义
撤销权的含义有:
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
2.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示意权利;
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管辖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债权人的撤销权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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