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内。不批准逮捕立即释放的时间是当日,最迟不能超过次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
一、不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1、不批准逮捕有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1、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
2、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3、虽然有犯罪但是没有逮捕必要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二、不予批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不予批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区别如下:
1、不批准逮捕是检察院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是检察院认定了犯罪事实,但是证据不充足,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犯罪事实轻微,认为并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况;
2、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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