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逃出资存在哪些行为
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二、如何认定抽逃出资行为
认定抽逃注册资金要件有两个,包括:
1、形式要件,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情形。
2、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
若仅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不符合“损害公司权益”这一实质要件,不应认定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证明股东抽逃出资初步证据可以通过公账流水收集。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将出资款以不合法的形式转出,第二个是该抽逃行为属于损害公司权益。
三、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有权请求其返还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及时返还出资本息,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该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对于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资一般是先出资,然后又以各种名义将出资取回。这在我国是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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