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策
时间:2023-06-26 18:12:19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应先考虑从

以下几点入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调整公司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格局。从目前我国改制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来看,国家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股权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董事会运作的方式比较封闭,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对此状况,就必须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扩大非国家股比重,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切实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第22条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消。此规定表明公司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的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此规定为股东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因此,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措施可以尝试事前救济,即主要是限制相互股和自己股份的股东与特别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

(3)健全董事会制度。首先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并且董事会董事成员的选举要始终以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为宗旨,改变传统的由公司内部职员组成的董事会。其次,要划分清楚董事的职责,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内部分工和权力制衡也要更加细化。再次,要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董事的义务。我国《公司法》第148条中也规定了董事的义务,如要求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赋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4)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经理层的运作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选拔聘任机制,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有效结合就是要既保证那些具有经营才干的高层经理人员放手经营,而又不至于让所有者丧失对公司的最终控制。为了实现这种有效的运作机制,首先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等实际情况有区分的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

(5)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真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首先,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其次,应当牢固树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法律观念,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职权和法律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第54条规定了我国公司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应行使七项职权,其中主要是从消极方面赋予了监事会对董事、经理违法违章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监督权,而积极方面的职权赋予的较少。

(6)完善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最主要的是公司的职工,完善其治理机制就是要调整和扩大公司职工参与管理的权利范围。首先,应当完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置。其次,要完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制度。我国《公司法》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对职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国有独资公司中,《公司法》第68条规定了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再次,可以在企业中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它是加强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并且为了更好地体现该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运用,应考虑以法定化的形式加以规定。

(7)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体系。独立董事是具有双重身份的董事,他一方面代表了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而进行工作,从而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他又是独立于股东、公司以及一切与该公司有关联的实体。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主要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具体实施如下:对《公司法》进行相关的修改,应相应增加一些有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权利、义务、职责、作用的法律条文。对于上市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独立董事行权的具体内容和发挥作用的方面、方式和方法,强化独立董事的职权。第二,要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使独立董事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无缝接入。在具体实践中要界定和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将独立董事的职能集中在审核、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内部董事的提名、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以及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等方面。第三,对于设立3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治理改革中提出的首席独立董事制度,设立一名首席独立董事来领导协调独立董事的的工作,保持独立董事间的团结,协调针对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的立场,评价董事的业绩等,将独立董事的权力集中加强,更有效的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通过上述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思考,可以看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绩效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治理完善的地方不仅仅局限于以上谈到的几点,还需要其他外部、内部机制的完善等多个方面的努力,其中对《公司法》的不断修改完善应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召开股东大会有哪些程序性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有下列程序性规定:

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由董事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董事主持。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董事会,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决议程序:股东大会应当对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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