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婚姻共同财产之一的房地产,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其中的一份配偶通常并没有权利独自决定其销售行为。

在这个阶段关于房产所有权的问题,一定会有明确的规定或者经过法院的最终裁决来确定。
若是有明确证据表明房产完全属于某一位配偶,那么这位配偶便有权自由支配这部分财产进行买卖活动。
反之若无法证明房产所有权或者依旧处于夫妻共同占有状态下,那么任何一方企图单独进行房产销售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