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虚假投资的行为特征和主要表现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21:12:54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单位虚假投资的行为特征和主要表现是什么1在实践中,虚假出资的主要表现为:(1)以虚假的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出具虚假的银行对账单,无实际现金或者高于实际现金的(2)伪造验资报告,办理虚假实物投资手续,取得公司登记的(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骗取公司注册的验资报告(四)实物、工业产权的实际价值,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公司不实际使用经营性资金的(六)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而仅利用投资者提供的会计报表,通过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等方式验资,本罪中的虚假出资行为,是指单位作为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缴纳出资额(包括货币、实物)或者出资额中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本罪中的虚假出资属于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履行,能够履行但不履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作为单位股东,行为人依照我国《公司法》有实缴出资的义务,该义务可以履行,但行为人没有履行,这将对或者可能对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虚假投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既遂在本罪中,行为人明知其虚假投资行为会危害社会,并有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识到股东有实实在在的出资义务,否则可能侵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而拒不履行,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意,并希望这一结果能够出现

有必要实施犯罪

不作为的时间起点应当是行为人依法履行实缴出资的期限。期限届满时,可视为犯罪行为(不作为)的开始

所有犯罪要件必须完成

(1)给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

(2)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也就是说,从债权不能实现或者公司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正常经营之日起,就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已经完成,要梳理相关单位虚假投资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虚假出资行为属于不作为,法定债权数额不能履行或者公司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日期,是虚假出资罪的既遂时间。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更多问题,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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