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存在多种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
2、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进行经营。
一、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认缴制,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购的股本金额,应当在公司登记前,由有限责任公司全额开立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临时账户中存放,并出示公司信用证证明其投资资格和能力。实物投资必须进行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检查确认。股东实物出资时,应当在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让手续,并经有关验资机构核实。
二、虚假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
三、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和程序
对于抽逃出资的认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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