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解决外流妇女婚姻登记出证问题的通
时间:2023-06-11 17:13:38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在清理违法婚姻工作中,查出一些外流妇女在流入地非法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在原户籍所在地取不到婚姻状况证明,不能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从而使这类违法婚姻得不到及时纠正。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姻领域中的合法权益,治理违法婚姻,解决外流妇女中潜伏的、早婚和强迫、包办婚姻等问题,现将解决外流妇女婚姻登记出证问题的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对未办理而自愿在流入地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的外流妇女(包括自流和被拐卖的妇女),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结婚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从原户籍所在地取得《婚姻状况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结婚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的,依法补办结婚登记。

二、对于从原户籍所在地取证确有困难的外流妇女,本人必须亲自向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要求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书》,委托政府帮助取证。取证调查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结婚登记机关应根据当事人委托向外流妇女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调查,要求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三、外流妇女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收到流入地乡(镇

)人民政府要求协助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信函和外流妇女本人填写的《要求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书》后,应及时将该外流妇女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函复给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

四、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经与外流妇女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三个月后仍未得到答复的,可直接与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民政局联系,由县(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出证,或亲自调查后直接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于有关单位不予出证的,经向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调查,证明其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流入地婚姻登记机关可依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补办结婚登记。未经向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调查,流入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以其他变通办法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六、对于在原户籍所在地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过的外流妇女,必须在解除原关系并妥善处理好子女、财产等问题后,才能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七、在解决外流妇女婚姻登记出证工作中涉及被拐卖妇女有关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87]16号)和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88]公发23号)精神,妥善处理。

八、各地民政部门在解决外流妇女婚姻登记出证问题的过程中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结婚登记 最新知识
针对民政部关于解决外流妇女婚姻登记出证问题的通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民政部关于解决外流妇女婚姻登记出证问题的通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