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被告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被告与原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有《个人》、《收条》、汇款清单等证据予以印证。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并约定:由原告出借给被告40万元;借款的期限为3个月,即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3月20日;并由被告提供星海名城*组团*栋*栋*作为抵押。被告亦出具了《收条》,证明原告已交付款项并且被告也已收到该款项。根据《》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以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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