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后,即对全体股东产生效力,即使其他股东不同意,也不能阻止公司分立,不同意的股东依照法律是无权提出退股的。因此,不同意分立的股东只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转让股份的方式收回出资,从而退出原来的公司。
一、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需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他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公司的股东会能不能解散
股东会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可以解散公司。股东会享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的职权。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股东要怎样行使表决权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共同行使表决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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