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是一种刑法规定的犯罪,指的是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这里的暴力和威胁的认定,一般暴力是指对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实施身体上的强制,威胁是指对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实施精神胁迫,欺骗是指以虚假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或者虚报选票,伪造选举文件等行为。
刑法对破坏选举罪的量刑标准
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况。
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10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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